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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兰执字第1872号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与刘永波、李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刘永波,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兰执字第1872号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南段74号。负责人牟海梅,行长。被执行人刘永波。被执行人李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兰商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军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18号1号楼XXX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有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