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12号
原告:岳文八,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李曙光,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住所地凤台县。代表人:曹承平,该矿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文八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岳文八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文八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文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岳文八负担。
审判员 吴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允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