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65号原告赵运生,农民。被告赵彦平,农民。被告赵满平,农民。被告刘轶宏,农民。
原告赵运生与被告赵彦平、赵满平、刘轶宏相邻排水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原告赵运生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运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运生负担。
审判员 李同所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郝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