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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65号

赵运生与赵彦平、赵满平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当事人
赵运生,赵彦平,赵满平,刘轶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65号原告赵运生,农民。被告赵彦平,农民。被告赵满平,农民。被告刘轶宏,农民。

原告赵运生与被告赵彦平、赵满平、刘轶宏相邻排水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原告赵运生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运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运生负担。

审判员  李同所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郝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