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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2782号

杨加纳与好友轮胎有限公司、河南端木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加纳,好友轮胎有限公司,河南端木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782号原告杨加纳,女,195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好友轮胎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端木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加纳诉被告好友轮胎有限公司、河南端木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加纳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加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加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加纳负担。

审判长 黄 健

审判员 李晓玲

审判员 靳苍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雅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