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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429号

赵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429号

原告:赵某,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胡某,女,1967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赵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6年2月17日到庭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

代理

审判员 宋 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云安附(2016)皖1225民初42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