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837号
原告:许俊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014。
被告:陈曦,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6038。
被告:陈文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5311。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俊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谭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