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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837号

许俊杰与陈曦、陈文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俊杰,陈曦,陈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837号

原告:许俊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014。

被告:陈曦,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6038。

被告:陈文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5311。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俊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谭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