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821-1号原告盛凯旋。被告耿志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凯旋诉被告耿志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