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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执147号

陈敬红、梁伟强男等与梁艺中、廖玉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敬红,梁伟强,梁艺中,廖玉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陈敬红。申请执行人梁伟强男。被执行人梁艺中。被执行人廖玉环。关于陈敬红、梁伟强申请执行梁艺中、廖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梁艺中、廖玉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梁艺中所有的位于柳州市飞鹅二路1栋谷埠街国际商城F区1-74号、柳石路151号4栋1-2、飞鹅二路1号谷埠街国际商城F区1-76号、飞鹅二路1栋谷埠街国际商城F区1-75号、飞鹅二路1号谷埠街国际商城F区1-77号、柳石路171号宝莲新都45栋1-3号、柳石路171号宝莲新都45栋1-6号、柳石路171号宝莲新都45栋1-7号、柳石路171号宝莲新都45栋1-4号、柳石路171号宝莲新都45栋1-2号房屋共10套。

二、查封被执行人廖玉环所有位于柳州市河东路1号秀景园低层住宅区7-20号房屋、柳石路52号房屋共两套。

三、被执行人梁艺中、廖玉环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梁艺中、廖玉环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梁艺中、廖玉环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道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李凌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