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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5338号

陈跃棕、陈韦庭生命权与陈韦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跃棕,陈韦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5338号原告陈跃棕,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陈韦庭,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跃棕与被告陈韦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跃棕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跃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跃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撤诉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陈跃棕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叶林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洪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