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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580号

周术亮与陈啟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术亮,陈啟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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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周术亮,男。被执行人陈啟顺,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术亮与被执行人陈啟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啟顺未按我法院作出的(2014)商民初字第296号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周术亮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啟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下:终结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郁峰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岳昌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