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100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
被执行人:唐云香,女,住所地广东省。
被执行人:杜永成,男,住所地广东省。
被执行人:杜燕芳,女,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
被执行人:张永雄,男,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永雄,杜燕芳,杜永成,唐云香其他执行一案,本院(2015)肇仲案字第54号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永雄,杜燕芳,杜永成,唐云香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永雄,杜燕芳,杜永成,唐云香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508186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义雄
审判员 麦智周
审判员 赵伟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伍振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