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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54-1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弋阳县华义粮食加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弋阳县华义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张朝辉,徐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5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

负责人:朱东勇,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弋阳县华义粮食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6。

法定代表人:张金山。

被执行人:张朝辉,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被执行人:徐敏,女,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弋阳县华义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张朝辉、徐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弋阳县华义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张朝辉、徐敏银行存款11352203.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财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