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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640号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640号原告李某,女,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周某,男,28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春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