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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408号

安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安某,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408号

原告:安某,女。

委托代理人:吴涛,东平县州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

审判员 宋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召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