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408号
原告:安某,女。
委托代理人:吴涛,东平县州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
审判员 宋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召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