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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51号

何雷波与何炳、蔡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雷波,何炳,蔡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651号

原告:何雷波。

委托代理人:陈正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炳。

被告:蔡卫。

原告何雷波为与被告何炳、蔡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

一、被告何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赔偿自2014年10月22日起(审理中变更为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蔡卫对本案债务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丁毅诚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何雷波的委托代理人陈正军、被告蔡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何炳于2014年10月11日由被告蔡卫担保向原告何雷波借款20000元,约定于2014年10月21日前归还,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被告何炳至今未还,被告蔡卫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何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雷波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20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蔡卫负连带责任。被告蔡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何炳、蔡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

审 判 员 丁毅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陶 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