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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276号

代守琴与李多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代守琴,李多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276号

原告:代守琴,女,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王启成,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多玉,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守琴与被告李多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守琴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守琴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守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代守琴负担。

审判员  苏志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路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