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156号原告郝帅,男,197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城关镇北关村*组,身份证号:6104251974********。被告徐宝民,男,1986年6月6日生,汉族,住礼泉县烟霞镇兴隆村*组,身份证号:6104251986********。
原告郝帅与被告徐宝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郝帅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帅撤回对被告徐宝民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帅负担。
审 判 长 :苗远源
审 判 员 :白轶卓
代理
审判员 : 燕 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袁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