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141号
原告:毕迎新,男,汉族,1973年5月22日生,职业不详,现住大安市。
被告:王跃金,男,汉族,1960年8月27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景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雨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