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775号
申请执行人:梁跃生。
被执行人:梁忠新。梁跃生申请梁忠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240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梁跃生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2403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香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庆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