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651号原告上海仟纳真空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志强,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合山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何倩倩,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上海仟纳真空镀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合山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合山公司)、被告何倩倩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沈月红独任审判。因被告合山公司目前经营场所不明,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向被告合山公司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笑、委托代理人邵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仟纳真空镀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合山公司之间存在镀膜加工合同关系,原告根据合山公司要求,为其进场的模具镀膜。业务往来过程中,被告合山公司累计结欠原告加工费人民币122,600元(注:本文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2014年9月27日,被告合山公司承诺向原告分期偿还欠款,被告何倩倩承诺对合山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还款协议出具后,被告合山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122,600元;2、两被告偿付逾期付款利息6,130元(以12,2600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认应当支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请的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2015年2月17日。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据:1、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三页,证明被告何倩倩系被告合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山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2、报价单及对账目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合山公司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的事实;3、出货单复印件十四页,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合山公司交付镀膜产品的事实;4、《还款协议》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合山公司确认结欠原告加工费122,600元,并承诺分期还款,最后一期的还款时间为2015年2月16日,被告何倩倩作为合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诺按时还款,且以个人财产对被告合山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5、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六份(均与原件核对无异),开票总额为154,800元,证明原告向被告全额开具发票的事实。被告上海合山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何倩倩未作答辩。因两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
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加工合同关系及欠款金额由其提供的《还款协议》、发票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合山公司未按协议承诺的日期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故原告对被告合山公司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倩倩为被告合山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合山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仟纳真空镀膜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费人民币122,600元;
二、被告上海合山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仟纳真空镀膜科技有限公司122,600元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三、被告何倩倩对被告上海合山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上海仟纳真空镀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何倩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合山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74.60元,由被告上海合山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何倩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明华
代理
审判员 沈月红
人民陪审员 蔡锦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钱秋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