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执字66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中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传友,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伟,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城,该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施用芝,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负责人:蒋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蒋伟。
被执行人:谢道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滁民二初字第0014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蒋伟、谢道红在金融机构存款340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 伟
代理
审判员 蔡太传
代理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