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90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华某。被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苗某。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由其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卫计征字(2015)第1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作出(2016)浙0282行审16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卫计征字(2015)第1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某、苗某应缴纳社会抚养费30266.40元,尚未履行。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困难,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慈卫计征字(2015)第1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穆 勤执行员 戎 安 达执行员 邬 贞 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戚海燕(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