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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执63号

陈洪均申请执行李胜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洪均,李胜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63号申请人陈洪均,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李胜德,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李胜德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从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会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