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63号申请人陈洪均,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李胜德,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李胜德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从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会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