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郝某甲,农民。被告陈某,农民。
原告郝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郝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接触较少,彼此互不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的差异,经常生气、吵架,没有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就连婚生女的出生也未能改善和被告的夫妻关系。2012年7月份,因家务事生气,被告在原告不知道的情况下,抛下孩子,外出不归,至今没有消息。现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曾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判不准离婚后被告仍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郝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陈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郝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7月份,原、被告因故产生矛盾,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庭审中陈述被告沉迷于某教派,不履行家庭义务,从2013年7月份外出下落不明,至今未回家中。原告曾于2014年12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以(2014)成民初字第2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被告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2014)成民初字第2194号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接触较少,彼此互不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后,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从(2014)成民初字第2194号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郝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婚生女郝某乙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海峰
人民陪审员 于茂园
人民陪审员 陈先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郝硕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