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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执字第287号

申请执行人胡松华与被执行人李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松华,李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287号

申请执行人:胡松华,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屏山民初字第7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协助申请人胡松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李建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一条,

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建华名下位于屏山县屏山镇×××房屋登记在申请人胡松华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亨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