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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恢15-1号

吴科与淄博元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科,淄博元鼎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恢15-1号

申请执行人:吴科,汉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淄博元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708号民事调解书,已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元鼎商贸有限公司已将(2015)周民初字第70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708号民事调解书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