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恢15-1号
申请执行人:吴科,汉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淄博元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708号民事调解书,已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元鼎商贸有限公司已将(2015)周民初字第70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708号民事调解书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