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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117号

黄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117号原告黄某,男,汉族。被告林某,女,汉族。

原告黄某诉被告林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伍瑞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