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117号原告黄某,男,汉族。被告林某,女,汉族。
原告黄某诉被告林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伍瑞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