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43号原告刘国良,男,195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黄亚方,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良与被告黄亚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良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国良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国良负担。
审判员 陈惠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玉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