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410号
原告:胡世民。
被告:汪卓。
被告:郑蓓蓓。
原告胡世民为与被告汪卓、郑蓓蓓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汪卓、郑蓓蓓偿还代偿款4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告胡世民为被告汪卓向赵启军借款提供担保,因汪卓未偿还,原告为其代偿了借款40000元,被告汪卓至今未予偿还。被告汪卓、郑蓓蓓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汪卓、郑蓓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世民代偿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汪卓、郑蓓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郏永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金巧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