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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757号

吴开军与赵昌明,吴开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吴开军,赵昌明,吴开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757号原告吴开军,男,生于1974年12月10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廖家琴,重庆市开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昌明,男,生于1967年2月18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告吴开琼,女,生于1969年11月18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开军与被告赵昌明、吴开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开军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开军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开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