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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98号

刘书民与张永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书民,张永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98号申请执行人刘书民,男,汉族,1959年9月13日生,农民。被执行人张永立,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蓝民初字第01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永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永立即时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永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永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西安市半坡支行账号6217997900024481061的存款24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邵春碧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