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976-1号原告宁夏巨业公路配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法定代表人李登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馨,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湘婷,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屠慧娟,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代理人秦莉,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宁夏巨业公路配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屠慧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徐敏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馨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