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140号原告吉孝军,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富饶乡兴让村。委托代理人王文太,黑龙XX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艳侠,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安县XX乡XX村。委托代理人王佳润,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吉孝军诉被告薛艳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孝军以与被告薛艳侠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吉孝军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汤英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洪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