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79-2号原告范仲能,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李川敏,泸州市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诗能(又名赵诗伦),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仲能诉被告赵诗能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仲能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仲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40元,由原告范仲能负担。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李家宽
人民陪审员 曾德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