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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催字第5号

申请人南京冠盛汽配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南京冠盛汽配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南京冠盛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双湖路59号。法定代表人周崇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超,该公司生产管理副经理。申请人南京冠盛汽配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南京冠盛汽配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105000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69300元、承兑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行、付款人南京冠盛汽配有限公司、收款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0月27日、付款日期2016年4月27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冠盛汽配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行请求支付。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南京冠盛汽配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玉霜

审判员  李筱卉

审判员  王 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承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