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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1637号

孟祥友与胜利黄河钻井四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友,胜利黄河钻井四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孟祥友,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胜利黄河钻井四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友与被告胜利黄河钻井四公司澡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友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胜利黄河钻井四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祥友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友撤回对被告胜利黄河钻井四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祥友负担。

审判员  仇忠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