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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执309号

张某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5执309号申请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05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名下银行存款67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铁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