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4民初218号原告邱永祥,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肉孜·亚库甫,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维吾尔族。被告艾合买提·巴图尔,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
原告邱永祥诉被告肉孜·亚库甫、艾合买提·巴图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艾合买提·巴图尔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对被告艾合买提·巴图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肉孜·亚库甫无异议,应予准许。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准许原告邱永祥对被告艾合买提·巴图尔的撤诉申请。
审判员 艾力&mid d ot;艾买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阿斯古丽·亚库普庭审翻译依达叶提·阿不拉文书翻译刘海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