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20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单东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玉梅 更多数据:
张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20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单东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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