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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209号

张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20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单东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玉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