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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223号

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223号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居民。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庆礼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