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223号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居民。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庆礼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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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223号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居民。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庆礼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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