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初字第2511号
原告:云南和润盛世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兴流,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声扩,系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昆明市人民东路延长线与金瓦路交汇处车行天下国际汽车城****iv>
法定代表人:李泽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和润盛世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云南和润盛世广告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和润盛世广告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84元由原告云南和润盛世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董维娜
审判员 吴彦梅
审判员 保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兰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