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第395号
原告:杨绍伦,男,194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酉阳县喜福缘中蜂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梅树村6组。
法定代表人:李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绍伦与被告酉阳县喜福缘中蜂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绍伦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绍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喻 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维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