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6民初140号

张建军与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建军,杨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140号原告张建军。委托代理人陈莉。被告杨荣。

原告张建军诉被告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马金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莉,被告杨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建军诉称,2015年8月1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6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被告按月支付利息25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借款本息。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按月息1.5%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杨荣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当时没有约定利息,国庆节时也跟原告说了没有钱还款。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8日,被告杨荣向原告张建军借款1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张建军现金(江苏银行转账)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借条未载明借款期限及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归还借款,遂引发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录音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杨荣向原告张建军借款,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且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债权人有权在合理期间内向债务人催要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又因原告自2015年国庆节开始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且一直向被告催要款项,故被告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支付利息。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现原告主张按月息1.5%计算,但借条中对此并未载明,且原告所提供的通话记录及与案外人茆宝龙的通话,无法直接证明借款双方约定了利息,故证据不足,视为约定不明,利息应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判决如下:被告杨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建军支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审判员  马金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