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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08号

郭云艳申请执行王银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云艳,王银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郭云艳,女,汉族,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王银河,男,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郭云艳与被执行人王银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银河在准旗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有元的股权及分红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银河在准旗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元的股权及分红款;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 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