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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刑终字第00094号

刘洋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刘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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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终字第00094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被告人)刘洋,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2006年8月在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队工作,并于2008年7月任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队副队长至案发。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月13日经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月20日经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1月28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展,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洋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泗刑初字第00371号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人刘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二、被告人刘洋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刘洋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单位犯罪,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审理。为保障审判程序合法,体现裁判结果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刑初字第0037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卜庆永

审判员  王 鹏

审判员  王晓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解飞翔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