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7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栗培珍,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栗虎林,农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栗培珍与被上诉人栗虎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栗培珍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栗培珍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聂洪文
审判员 潘新莉
审判员 宦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红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