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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民终144号

张彩芽与溧阳市运来服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溧阳市运来服装有限公司,张彩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市运来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彩芽。委托代理人吴群浩、张慧华,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溧阳市运来服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彩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溧阳市运来服装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溧阳市运来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溧阳市运来服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溧阳市运来服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上诉费3024元,减半收取1512元,由上诉人溧阳市运来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 飞

审 判 员  邵泽宇

代理

审判员  刘岳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汪芫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