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816-1号
申请执行人:刘志华,男,汉族,农村居民。
被执行人:钱路强,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4)聊东执字第81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钱路强名下所有的鲁P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钱路强申请法院将该车辆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钱路强名下所有的鲁P号北京现代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立杰
审判员 林孟良
审判员 张福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温新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