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702-2号申请执行人王曦霞,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4日。被执行人谢世全,男,汉族,生于1958年6月26日。本院依据(2015)邻水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曦霞申请执行谢世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2015)邻水民保字第87号对申请人王曦霞提供担保的案外人何刚力所有的住宅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光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