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少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程某某,女。被告褚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某某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禹晓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令武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少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程某某,女。被告褚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某某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禹晓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令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