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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少民初字第00080号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某,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少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程某某,女。被告褚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某某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禹晓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令武